2020年8月21日 星期五

【只有24K卻被迫繳更多健保費?】(228)

案例:
阿中沒有固定所得、沒有一定雇主但有參加職業工會,平時薪資常常只有約24K,請問:健保署中區業務組可不可以不看阿中的實際所得,就直接核定阿中為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該級距實際薪資月額為57,801~72,800元)?

答: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155條及第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前段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採取強制納保並課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對於不同所得的人,收取不同保險費,才能符量能負擔的公平性,是全民健康保險賴以維繫的基礎。
全民健康保險法是以被保險人經常性所得作為計算保險費的基礎,被保險人依所得高低承擔不同財務責任,在量能負擔下,形成兼具共同分擔健康風險與社會互助的安全保障制度,所以個人投保金額的等級,應該儘量與實際所得符合。被保險人職業種類不一,所得又經常隨社會或個人因素浮動,相關機關依適當的機制,合理計算保險費,才能符合社會保險制度中量能負擔的公平性以及照顧低所得者的互助性,落實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憲法意旨。阿中沒有固定所得、沒有一定雇主但有參加職業工會,平時薪資常常只有約24K,依照前面所說的量能負擔,健保署中區業務組不應該直接就核定阿中是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
目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項、107919日修正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512日健保財字第1060031402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類第1目的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自24,000元起申報,非以最低投保金額申報者,則會根據被保險人所投保金額的月平均成長率來調整,已較符合量能負擔而具有公平性了。(1092月編寫)

相關法規: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155條前段: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憲法第157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類第1目: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項: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五、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第二類第1非以最低投保金額申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公告調整最低申報投保金額:
(一)於1月至6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自次年1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1級。
(二)於7月至12月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自次年7月起按原最低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1級。
    中華民國8482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7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及881118日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同條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之規定(911129日修正改列第4款),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惟於被保險人實際所得未達第六級時,相關機關自應考量設立適當之機制,合理調降保險費,以符社會保險制度中量能負擔之公平性及照顧低所得者之互助性,落實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憲法意旨,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改進,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