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 星期三

【太好了,以後我的土地有救了?】(259)


案例:
老王有一塊A土地,原來臺北市政府公告的都市計畫的使用分區是「加油站用地」,後來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將老王所有那塊A土地,由原本的「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並送經內政部核定通過,請問像老王這種情形依據新修正施行的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以後可以得到什麼樣的救濟呢?

答:
實務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屬於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所以人民縱使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他的權利,也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自從司法院釋字第742解釋認為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應准許人民提起訴訟救濟後,基於解釋意旨,立法院於1081213日三讀通過了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增訂了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至第237條之31條文,共14條,由總統於109115日公布,由司法院訂於10971日施行

類似老王這種案例,在新法10971日施行後發布的都市計畫,就可以在都市計畫公告後1年內(237條之20)以核定都市計畫的內政部為被告(237條之181)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37條之19)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被告內政部收到老王的起訴書後,必須在2個月內自行反省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237條之212),不用等到都市計畫執行後才救濟,更省去了訴願先行程序,使救濟程序更迅速。(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 (109115日增訂;同年71日施行)
237條之181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237條之19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237條之20
本章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237條之212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認其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應為補正,並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二、如認其違法者,應將其違法情形陳報高等行政法院,並得為必要之處置。三、如認其合法者,應於答辯狀說明其理由。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09115日增訂;同年71日施行)
14條之5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

司法院釋字第742解釋105129日公布)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