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林之前曾就他與相對人甲區公所間低收入戶的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經行政法院裁定准予救助在案,後來小林對於本案訴訟法官聲請迴避,遭到行政法院駁回,請問小林就駁回他聲請法官迴避的裁定提起抗告,要先預納裁判費嗎?
答: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公法上權益,行政訴訟法設有訴訟救助制度,讓窮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人,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以向法院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一、能釋明其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二、依其主張的事實,在法律上並無顯難獲勝訴的情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3條及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訴訟救助一經裁定准許,可以暫行免付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及裁判費以外的費用。在未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以裁定撤銷救助前,其訴訟救助的效力範圍及於各審級的本案訴訟及其他聲請所應徵收的裁判費,而附隨於本案訴訟的裁定程序如聲請指定管轄、法官迴避、選任特別代理人、訴訟參加、回復原狀、保全證據等,亦均包括在內。
小林前曾就其與相對人甲區公所間低收入戶的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行政法院裁准,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的效力及於附隨於本案訴訟的法官迴避抗告程序,所以小林對於本案訴訟法官聲請迴避遭駁回的裁定提起抗告,自得暫免繳納抗告之訴訟費用。(110年2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101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103條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79條至第85條、第87條至第94條、第95條、第96條至第106條、第108條、第109條之1、第111條至第113條、第114條第1項及第115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第113條第1項
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裁定准許,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前,其訴訟救助之效力範圍及於本案訴訟,以及附隨於本案訴訟之裁定程序如聲請指定管轄、法官迴避、選任特別代理人、訴訟參加、回復原狀、保全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