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新的父親3年前死亡,因蠟筆工廠忙碌,沒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依查到的資料核定,寄發通知書及稅單,小新也直接繳清稅款。但今年中發現國稅局當時把父親生前未償的債務500萬元,錯誤認定是父親的債權,計入遺產總額內而多繳稅,請問小新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遺產稅嗎?
答:
是可以申請退稅的喔!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不管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是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多繳稅金,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都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稅額。
所謂「適用法令錯誤」,從文字上的意思來看是適用到不對的法規條款,導致多繳稅金的情形。本案例把生前未償的債務,錯誤看成遺留的債權,應該屬於哪種錯誤?參考修正後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稅捐稽徵機關依照所認定的事實,適用法令作成課稅處分,認定事實必須要正確,法令的適用才可能正確,如果事實認定錯誤,法令適用自然也必定錯誤。所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適用法令錯誤」,是包含因為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的情形。
所以,國稅局把小新父親生前未償的債務500萬元,錯誤認定是遺留的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是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稅額。
(109年9月編寫)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
第28條第1項、第2項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退稅規定,係屬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性質,倘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溢繳」稅款而受有損害,致稅捐機關受有「溢收」稅款之利益,即可依據該條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另審諸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二者就溢繳稅款發生之原因雖然有異(前者肇因於納稅義務人;後者肇因於稅捐機關),惟以「適用法令錯誤」致溢繳稅款作為退稅事由則無不同,參照本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106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前開決議意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之「適用法令錯誤」,理當與第2項為相同解釋,而認其法律文義包含因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
修正後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要旨)
稅捐稽徵機關本於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令作成課稅處分,其事實認定必須正確,法令適用始可能正確。事實認定錯誤,法令適用自必錯誤。因此,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法律文義包含因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復因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有法定期間之限制(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然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現課稅處分所據事實以外之課稅事實者,卻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對納稅義務人另行補徵稅捐。兩者相較,顯失公平。為求平衡,應許納稅義務人以課稅處分認定事實錯誤,請求退還溢繳之稅款。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適用法令錯誤」,即無予以限縮解釋,排除認定事實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情形之理由。從而,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認定事實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援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還溢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