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 星期五

【進口貨物與進口報單不符,怎麼辦?】(257)


案例:
陳老闆專門進口各國不同樣式的袋子,今年生意特好,陸續進口大批貨物,其中一批卻收到毛巾,因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被裁處罰鍰。陳老闆查明後發現是國外出賣人同時出貨一批毛巾、一批袋子,但其委託的貨運公司誤裝導致裝櫃錯誤,並有相關文件可以證明,這樣可以免予處罰嗎?

答:
自國外進口貨物,應依關稅法申報,並繳納關稅,為確保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之相關事項為誠實申報,海關可以查驗,但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亦可先徵稅驗收,事後再加審查。進口貨物與實際到貨不同時,得檢附證明文件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申請更正。否則如經發現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涉及逃避管制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予以裁罰。

財政部基於關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所訂定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進口人如可舉證證明申報貨物與實際貨物不一致,係因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導致運送錯誤,即可申請更正報單而免於處罰。

司法院釋字第648號解釋認為,國際貿易事務繁瑣,錯失難免,如有「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所規定之情事,即可申請更正報單免予處罰,亦確保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之相關事項為誠實申報,符合平等原則。

至於不同發貨人所導致的錯誤,是否可以免罰,因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處罰之規定,仍應以受處罰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參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並未排除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時,受處罰人應有故意、過失之責任要件,故如進口人並無故意過失者,應不予處罰。

綜上,陳老闆可檢附相關文件證明是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規定申請免予裁罰。(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

關稅法
17條第1項、第2項、第5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海關緝私條例
37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19
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免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5條第1項(現行法第19條)前段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併案處理,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限定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始得併案處理免予議處,至於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尚未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