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 星期五

【真愛妳我他!同性間不能結婚嗎?】(250)


案例:
小真與小愛為一對戀人,兩人愛情長跑10年後,終於在102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然而被戶政事務所人員以兩人皆為同性,且依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之規定並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以結婚為由,拒絕兩人之結婚登記。小真與小愛認為民法婚姻章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婚姻自由保障而違憲,請問兩人之主張是否有道理?

答:
我國民法婚姻章於第 980 條至第985 條規定有結婚的要件,雖未限定重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締結,但是第 972 條、第973條既然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也應該作相同的解釋。而小真、小愛主張人民本來皆享有結婚的自由,其中包含了「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不能因為結婚對象是與自己相同性別而有所限制,則同性別戀人的結婚自由當然也應該加以保障才是。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針對這項爭議解釋說: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關於同性間不能夠結婚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所為的差別待遇,而性傾向又是屬於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又同性性傾向者因為人口結構上的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的少數,並因為長期受大眾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以期待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他/她們法律上劣勢的地位。所以保障他/她們的婚姻自由是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也具有實質關聯,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違反憲法上平等權之保障。

所以本小故事中,小真與小愛的主張是有道理的,兩人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可以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的效力,而得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囉!(1094月編寫)

相關法規:

民法:
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973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980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982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