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 星期五

【我要當公務員!】(222)




案例:
朱佩佩是大陸地區人民(下稱大陸人),民國85年為愛來到臺灣並與臺灣地區人民羅智想結婚,婚後即定居並設籍臺灣,於90年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並於實務訓練期滿後獲發考試及格證書,也取得任用資格。但卻遭市政府人事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21條第1項前段,以其原為大陸人,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不得擔任軍公教人員為由,拒絕辦理派代送審作業,並令其離職。朱佩佩認為這個規定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她的看法對嗎?

答:
答案是不違反平等原則!因為憲法第7條雖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這裡所謂的平等,是指實質上的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可以斟酌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而為合理的區別對待。換句話說,並非所有情況都要全部「一致」才算是平等。公務人員與國家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以及忠誠義務,而且其職務行使,涉及國家的公權力,所以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的行為與決策。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的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差異,為了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別於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人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不得擔任軍公教人員,這項特別規定在目的上是正當合理的。而且來臺設籍未滿10年的大陸人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認識與臺灣人民容有差異。法律就他們擔任公務員的資格,與臺灣人民為區別對待,亦屬合理,因此上開規定並不違反平等原則!所以本小故事中,朱佩佩應該要等到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才能擔任公務人員喔!(1091月編寫)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人員及組織政黨;……

    891220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10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