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 星期五

【非職業團體理事,可以參選理事長嗎?】(238)

案例:
陳達飛最近幾年經商成功,事業穩定後,今年突然想在職業公會爭取理事長一職,但他平常對於公會活動並不熱絡,只是公會之會員,不是理事,這樣他還有參選理事長的資格嗎?

答:
職業公會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範之人民團體,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其理長事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據此規定,不是理事是無參選理事長的資格。惟此規定經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解釋認為,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職業公會理事長除對外代表團體參與各項活動外,也有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召集理事會之義務,此等職務之履行,事關內部組織及事務運作,影響團體之健全發展,法律規定對理事長產生方式之限制,如未逾達成其立法目的之必要程度,固非不許,惟職業團體理事長不論由理事間接選舉,或由會員直接選舉,或依章程規定之其他適當方式產生,皆無礙於團體之健全發展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等目的之達成。此條文強制規定「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致該團體理事長未能以直接選舉或由章程另定其他方式產生,已逾越達成立法目的之必要,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雖然司法院釋字733號解釋於1041030日公布迄今,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仍未修改,但因釋字已明確表示此項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1年時已失其效力,因此,職業公會之理事長的選舉,得由理事間接選舉,或由會員直接選舉,或依章程規定之其他適當方式產生。故陳達飛雖然不是理事,只要其職業公會章程沒有限制,還是可以參選理事長(1093月編寫)。

相關法規:

人民團體法第17條
①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②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