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雄土地開發集團現正規劃「發大財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開發案,阿成所有的一塊土地就坐落在該重劃範圍內,他曾經聽人說土地開發商常用先收購重劃範圍內少許土地,然後細分土地持分每份約1平方公尺,移轉登記給上百位人頭戶的手法,輕易讓籌備會達到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的發起人門檻,再向市政府申請成立籌備會核定獲准,整個籌備會(發起人)就受土地開發商的操控,非常不公平。阿成為了這重劃籌備會發起人的事,夜夜失眠不能入睡,究竟成立籌備會的發起人要件如何?你來幫阿成研究看看吧!
答:
自辦市地重劃案是由重劃範圍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定成立「籌備會」發動進行。重劃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被迫參與重劃程序,在自辦市地重劃範圍經核定後,對他們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都會造成一定的限制;在執行重劃計畫時,也要依重劃計畫內容負擔相關重劃費用,以重劃範圍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就是抵費地),並僅在扣除重劃負擔後的其餘土地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才可受土地分配,這對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影響很大。
依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106年7月27日修正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的要件,沒有就擬辦重劃範圍內發起人所有土地面積總和應占土地總面積的比率作規定;在以土地所有權人7人以上為發起人時,也沒有就發起人人數與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的比率作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合。修正後增訂第2項規定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超過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的3/10,還有發起人在擬辦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該範圍土地總面積的3/10同意來申請成立籌備會。
所以現行規定關於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的要件,被宣告違憲業已修正,阿成可以安心睡個好覺了。 (108年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106年7月27日修正前】
第 8 條第1項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06年7月27日修正後】
第 8 條 第1項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 8 條 第2項
前項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文(105年7月29日發布)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