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 星期四

【因為生病就隔離我,違反憲法人身自由的保障?】(218)

案例:
現逢X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全球大流行期間,小陳因工作性質無奈需跑國外出差,一次回國後,開始感冒發燒,到醫院就診後,發現他疑似為被傳染病例,主管機關即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小陳在醫院接受隔離。小陳認為他被醫院隔離而不能有任何外出行動,已經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是否有理呢?

答:
因傳染病無國界,全球大流行的疫情使人人心惶惶,國家為做好國內防疫工作而實施的隔離處置,是否有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的餘地,可由SARS疫情過後所做成的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意旨窺知。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所謂的「隔離」,是使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疾病的人民,必須停留在一定處所為必要的檢查、治療等處置,不得與外人接觸,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情形。而憲法第8條規定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基本權利,被認為是人民行使憲法保障其他各項基本權利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故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剝奪,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並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才與憲法第8條意旨無違背。

考量傳染病防治法訂立之目的,是為了杜絕傳染病的發生、傳染及蔓延,主管機關為了上開目的,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留置於指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進而為必要的檢查治療等處置,應屬正當。且為了使已經造成重大傷害、死亡的疫情迅速獲得控制,並維護國民生命身體健康及降低社會恐懼不安的重大公共利益,將傳染病病人強制隔離予以觀察、預防接種及治療,除可維護受隔離者的生命身體健康外,受隔離者並無如受刑罰拘禁的人有人格權的重大影響。所以傳染病防治法對於傳染病病人強制隔離的規定,是為了保護重大公益所採取的合理必要手段,且對受隔離者未造成過度負擔,屬侵害最小,並未牴觸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另外強制隔離雖然屬於對人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剝奪,然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然無需與刑事案件處罰限制被告人身自由,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決定的程序相同。而且疫情的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的防疫措施(如:是否採行強制隔離處置),相較由法院決定,應由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知識,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作成必要處置,始能迅速達到防治功效,進而符合染病防治法防止疾病蔓延之目的。所以上開法條規定強制隔離的處置雖非由法院決定,然人民仍得就主管機關所為強制隔離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無違背。

              所以本件小陳回國後,因為感冒發燒被判定為疑似病例,主管機關即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小陳在醫院接受隔離治療,並無侵害小陳憲法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也無違反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小陳的主張無理由。(1091月編寫)

相關法規:

憲法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傳染病防治法
1 (現行法)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2 (現行法)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481(現行法;與96 718日同)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93120修正公布之461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強制隔離或撤離居民等必要之處置

91130日修正公布之第37條第1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中華民國91130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