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毛前些日子將他名下持有的大利廣公司股票移轉給同居人小珊(兩人互稱老公、老婆),小珊沒有付任何一毛錢就欣然地接受。後來國稅局查獲這件事,認為這股票的移轉是贈與,就補徵小毛贈與稅並處罰鍰。小毛不否認是要送給老婆小珊,就是堅持他們倆雖沒登記結婚,但已經是一起生活的實質夫妻了,稅法不是規定配偶相互贈送財產免徵贈與稅嗎?送給老婆小珊的股票怎要課稅,這公平嗎?
答: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這個稅捐優惠規定是以有沒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為分類標準,給予他們相互間贈與財產,是應該課徵或免徵贈與稅的差別待遇。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就配偶間財產的移轉免徵贈與稅,是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度的保護所訂定,目的實屬正當。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外和第3人就算有如婚姻關係一樣共同生活的意思和事實,但是已經違背婚姻制度,甚至影響配偶的經濟利益,對這種情形作課贈與稅的差別待遇,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有合理關聯,沒有違反平等權保障。至於無配偶的人與有如婚姻關係般共同生活伴侶間贈與的問題,立法機關就婚姻關係有效成立訂定登記要件,就是在強化婚姻關係公諸於世的效果,維持社會秩序、倫理關係及增進公共利益,在此目的正當上僅就具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相互間贈與免徵贈與稅,有助於婚姻制度的維護,與這個目的也有合理關聯,沒有違背平等原則。
所以依目前稅法規定,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才有免徵贈與稅的優惠,小毛贈送給小珊股票的行為,是要依法課徵贈與稅的。(108年11月編寫)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第4條第1項、第2項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第20條第1項第6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