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良是一位上班族,每天早上為了趕上班常常飆車,105年11月1日收到一張超速罰單,罰單上載明違規時間是105年1月5日,阿良覺得都過了快一年,早已忘記那天發生的事,這樣裁罰沒有逾期嗎?
答: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並無明文規定,依同條例第2 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即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應回歸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而為適用。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則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應為3 年期間,此一裁處權於期間經過完成時,權利即告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作為判斷之依據。
本件阿良超速違規行為在105年1月5日,所以裁決所在105年10月1日寄送裁罰書,雖然時間經過很久,但並沒有逾越3年裁處權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