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成在103年間繼承父親遺產500萬元,但在短短1年內就全部花光,105年初突然收到國稅局寄來一張以阿成為納稅義務人的證券交易稅稅單30萬元,未曾買賣股票的他生氣地向國稅局質問。嗣經查明原來是他父親死亡前在102年間賣出未上市(櫃)股票應納的證券交易稅。阿成心想500萬元都花了,而且又不是他自己賣股票,為什麼納稅義務人會是他,就向國稅局主張這稅單的納稅義務人錯誤,他頂多只是代繳義務人,現在沒錢繳稅。請問:阿成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條文詳「相關法規」欄),本案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並不是當然替代已經死亡的納稅義務人成為納稅義務主體。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繳納的稅捐,如果還沒有寄發稅單,繼承人應該在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這個時候繼承人只是「代繳義務人」,代替被繼承人繳納生前已經成立的稅捐義務,不是繼承被繼承人的納稅義務人地位。稅捐機關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繳納的稅捐,還沒有寄發稅單課徵,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能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於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課徵繼承人應代為繳納稅捐的責任。但是再看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如果繼承人等在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繼承時,違反上開第1項規定的義務,沒有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稅款繳清,稅捐機關就可以直接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他前述欠繳的稅款。
本案阿成已經繼承父親遺產,但他違反規定,未替父親繳清證券交易稅30萬元,國稅局直接以阿成為納稅義務人寄發核定書及稅單,合於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阿成主張國稅局搞錯納稅義務人主體,他不是納稅義務人而拒繳,為無理由。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
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