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 星期五

【得否委任實習律師為複代理人?】(108)


案例:

孫媽媽的女兒美美剛考上律師,正在北部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尚未取得律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書。孫媽媽長期留容逃逸的越南籍勞工阿玉,讓她幫忙洗衣打掃、煮三餐,做家務以換取食宿。經鄰居檢舉,臺中市政府會同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調查後認為孫媽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裁處孫媽媽新臺幣25萬元罰鍰。孫媽媽不服,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孫媽媽已經委任了臺中市的王必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但要求王律師委任美美當複代理人,這樣開庭她才放心。請問,王律師可以委任實習律師美美當複代理人嗎?

 

答: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且律師法第3條第1項也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所以打行政官司如果要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要委任律師。

但是,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也規定例外情況。若想要以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須經審判長許可外,該代理人亦須具備以下資格: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上開情形,在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的情形,也有適用。

美美雖經律師考試及格,但是她還未經訓練合格,且不具備上述一~四之身分或資格,審判長並無許可之餘地。故本案中王律師應不得委任美美做為他的複代理人,孫媽媽恐怕要失望了。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492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行政訴訟法第493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行政訴訟法第496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律師法第3條第1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