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選定當事人2-2:被選定人若經全體同意,可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116)


案例:
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道路工程,公告徵收臺中市豐原區某筆土地,該土地為小紅、小橙、小黃、小綠、小藍所共有,他們認為徵收有無效的事由,就想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定小紅為被選定人為全體起訴。若於訴訟進行中,小紅決定以和為貴想撤回訴訟,應如何處理呢?
 
答:
選定當事人應以全體多數人的利益為重,被選定人固然是以自己名義打官司,但其內容尚包括共同利益人所信託的請求在內,為保護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對於影響重大的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被選定人非得原選定人全體的同意,是不可以做的。
原選定人的同意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應該用什麼方式,但仍應該用書面證明。又此之撤回,指訴之撤回,而反訴、上訴、再審之訴之撤回、及其他訴訟行為之撤回,均不包括在內。
因此,本件小紅可經全體同意,而撤回訴訟。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33條本文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