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訴訟救助之暫行免付裁判費】(118)


案例:

清貧的阿香姨住在臺中市北區,因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案件,遞經申復以及訴願程序均遭到駁回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阿香姨提起訴訟時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在鄰居善意告知下得知可以聲請訴訟救助,阿香姨提出聲請,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久後,阿香姨申請低收入戶案件遭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並收到來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主文載有「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的裁定一紙。以為不用繳裁判費的阿香姨深感疑惑,為什麼還要補繳訴訟費用呢?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在訴訟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時,當事人得以書狀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當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此可知,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於起訴時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此係暫時性之免付,不代表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可以永久地免繳納訴訟費用。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本案中阿香姨雖經裁定准予暫時免付裁判費,但在判決結果敗訴確定後,自應負擔起繳納訴訟裁判費之責任。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98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103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