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臺中市和平區的老皮,在106年8月1日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欲提起上訴,無奈當日台灣中部遭遇天龍颱風,導致和平區的聯外道路均癱瘓,經過搶修直至106年9月1日才恢復對外聯絡,此時老皮是否還能上訴?
答:
考量到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當事人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者(如上訴、抗告等),若仍堅持該等期間經過後的不利效果,對當事人而言顯然過苛,為保障其訴訟權,因此行政訴訟法設有補救措施,即所謂的「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因此本件老皮得於106年9月1日和平區聯外道路通行後,於20日內向法院聲明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上訴。(106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行政訴訟法第92條
①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向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行政法院為之。
②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