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多階段行政處分】(106)

 


 
案例:
A公司欠稅,其負責人勇壯接獲財政部通知限制出境,俟勇壯向移民署申請出境遭拒絕,請問:1、勇壯可否對該限制出境之通知提起行政訴訟?2、又該對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答:
1、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係由財政部決定,移民署無權審查財稅機關決定是否適當,因此,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A公司負責人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故勇壯可對該限制出境的通知提起行政訴訟。
2、本件涉及「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情形,是指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必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才能完成的情形。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雖有複數的行政行為存在,其中只有最後階段直接向人民作成的行政行為,才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至於其他階段行為純係行政內部行為,不構成行政處分。所以,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向最後階段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提起訴訟。因此,本件移民署既無從審查財政部的決定是否適當,即應以最後限制出境決定的機關(財政部)為被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83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1067月編寫)

相關法規:
10874日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判例、決議已不具通案拘束力。原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如有,其效力等同裁判。決議則等同曾表示之法律見解。)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行政法院83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 (原告) 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本院7211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