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綜合所得稅篇-【醫師老闆!你是「獨」資】(007)


綜合所得稅篇-【醫師老闆!你是「獨」資】(007)

案例:

錢多多女士提供資金由醫師老公阿亮為負責人,開設亮亮醫美診所,因擴大營業增加醫師陣容,特邀請幾個同窗好友醫師駐點門診,並簽訂診所「合夥契約書」,約定以門診勞務代為出資,且不支領薪資,每個月固定拿出健保申報總點值的20%作為分配金額,亦即以各該月醫師門診總時數的比例分配上開金額,稱為「分配盈餘」,嗣後不再行分配;且該診所亦未設帳簿,未紀錄收入、成本及費用,亦未辦理年度結算。隔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阿亮以診所係「合夥」組織,主張該診所已分配盈餘,故僅列報他分配取自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亮亮醫美診所是「獨資」型態,重新核算阿亮的執行業務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駁回,阿亮仍然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

 

答:

按所謂合夥,是指二個人以上互約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而分享營業所生利潤,並分擔所生損失的契約(民法第667條、第676條、第677條參照)。依民法的規定,合夥固然經當事人合意,契約即為成立,然於稅法上,如果實際上僅一人出資,其他合夥人未實際出資,盈餘亦全部歸該出資者一人取得,他人未受盈餘分配,即係藉合夥名義,分散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認係該實際出資人獨資,全部盈餘均屬其所得,依法核課綜合所得稅。人民若主張係依合夥關係計算其所得,自非僅提出「合夥契約」為已足,尚須證明該合夥已依合夥關係履行,且已依合夥方式計算、分配該年度之盈餘,始為相當(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

本例亮亮醫美診所雖以「合夥契約書」預先約定每個月以健保總點值20%金額,按醫師門診總時數比例分配支付「盈餘」,但是這種不論業務盈虧均必須支付的約定,明顯是沒有依合夥關係履行計算、分配該年度盈餘,阿亮同窗好友領到的所得性質實屬診所的薪資費用,診所的盈餘實際上是阿亮獨享了。最後經判決確定,亮亮醫美診所是「獨資」型態,阿亮只好帶錢多多老婆乖乖補繳所得稅款囉。

 

相關法條:


民法第667條第1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2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83條第1項前段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