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7日 星期五

【信託後死亡,遺留的財產是土地,還是權利?】(371)

 

案例:

被繼承人阿基生前擁有一塊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辦理了信託登記給受託人阿嬌,約定阿基本人為該信託契約全部利益的受益人。阿基死亡後,他兒子聽說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是免徵遺產稅,請問阿基兒子申報遺產稅時,究竟應不應該將這筆土地申報計入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呢?

 

答:

根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委託人將他的財產所有權登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契約內容管理、處分、運用上開財產,再將管理、處分得到的孳息、收益交給契約指定的受益人,這就是信託。當受益人是委託人本人的情形,叫自益信託,本案例信託約定阿基本人為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就是一種自益信託,阿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阿嬌則取得該土地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阿基生前把「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辦理信託登記,自己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不再擁有該土地的財產權。當阿基死亡時,信託關係並不會消滅,此時遺產標的是信託利益權利,而不是該筆土地本身,所以沒有遺贈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適用。在這種情形下,計算該項遺產的權利價值時,是要看信託利益,如果是金錢時,就以信託金額計算;不是金錢時,應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為準。只是信託財產既然是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是不是還有市場價值存在?就要由稽徵機關確實調查認定了。

 

所以,本案遺產是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不是該筆土地本身,阿基兒子是要申報此信託利益的權利為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1103月編寫)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

3條之2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4條第1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1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1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10條之11

依第3條之22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16條第12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信託法

1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8條第1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9條第1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17條第1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字第719號判決(要旨)

準此,以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為權利內容之遺產,其遺產標的因屬權利而非該土地本身,固無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若該土地為信託財產,於計算該遺產之權利價值時,依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1款規定,仍應按該信託財產之時價為之,惟該信託財產既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而此等土地因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客觀價值自會因此有顯著低落情事,則於核算該信託財產價值時,依上開所述,尚不得逕按該信託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而應依照實際價格予以核估,並據以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