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 星期五

【學校不准我在連續假期期間進入圖書館進行線上研習,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336)

 

案例:

阿牛是A國立職業學校學務處的書記(公務人員),經指派於該校圖書館服務。阿牛很上進,想申請在端午節連假期間(下稱連假),進入該校圖書館進行線上研習,但是遭到學校認為不符合學校的門禁安全管制要點及行政會議決定而不同意。阿牛不服氣,經過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都被駁回後,請問阿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答: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意旨,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然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他們作為基本權主體的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本於憲法第16條規定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原則,人民因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與他所服務的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為他的權利遭受到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的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並不因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而與一般老百姓不同。

 

但是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並非允許公務人員就服務機關所為一切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均得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的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其應該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的目的、性質以及干預的程度,如屬顯然輕微的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的侵害;如所為的工作條件的處置,根本不構成干預,則更無權利的侵害可言,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意旨,提供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再申訴的制度就已足,不須由司法機關予以救濟,換言之,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了。

 

本件A學校不同意阿牛申請在連假進入該校圖書館進行線上研習,是根據該校制定的門禁安全管制要點及行政會議決議內容所作成的一種工作條件的處置,僅是基於校園安全及資訊安全所為非上班時間的管制措施,並未對於阿牛的權利造成干預,更沒有違法侵害阿牛的權利,所以阿牛只能依循申訴、再申訴的制度進行救濟,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9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

77條第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78條第1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字第2112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並非准許公務人員就服務機關所為一切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均得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如所為之工作條件之處置,根本不構成干預,則自更無權利之侵害可言,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以提供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之制度為已足,無須由司法機關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