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 星期五

【發行認購權證到底是什麼?】(176)


案例:

1095月佳樹證券申報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將發行認購權證的收入認列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佳樹證券會發行認購權證是因為最近5G概念股炙手可熱,佳樹證券為吸引投資人,經內部研商後,選中5G概念股之一泰司光電股票為發行認購權證之標的。投資人秀人考慮現階段5G系統尚在建構中,一年後股票必會大漲,便於10881日向佳樹證券購入一年期認購權證,到期時秀人就可用固定價格認購泰司光電之股票。之後國稅局發現異常,並將該筆發行收入轉正為「權利金收入」而且補徵稅額。佳樹證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並主張認購權證應屬「證券交易所得」且免納所得稅,但皆被駁回。所以「發行認購權證」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收入?

 

答:

認購權證,是指由證券公司發行以某間公司股票為標的之有價證券,而買入認購權證的持有人,在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證券公司購入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簡言之,認購權證是表彰證券買賣選擇權之有價證券。證券公司發行認購權證後負有履行交付某間公司股票或是支付現金之義務,與發行後之權證持有人賣出該權證所負交付義務不同。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立法理由,是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提高證券交易稅稅率方式,而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僅就買賣已發行之有價證券課徵,所以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限於買賣已發行之有價證券,才符合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所得稅。發行認購權證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參照),若因發行交易而有收入,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所得並課徵所得稅。

假設泰司光電目前股票每股市價250元,投資人秀人若買進10張股票須支出250萬元(不考慮其他費用支出,以下皆同),若是買進佳樹證券所發行之認購權證,則只須花費100萬元(1萬單位,每單位權證價格100元,每單位履約價格350元)。買進認購權證的好處,當股價崩跌時,最大損失僅為原始購入價金100萬元,假若秀人買的是股票,則有可能無法出脫股票須承擔股價下跌之損失250萬元。一年後,5G系統因國際間貿易戰關係間接使我國受惠,泰司光電股價大漲至每股1,975元,此時秀人便可以當時約定之履約價格350萬元,向佳樹證券購入泰司光電股票。由此可知佳樹證券是銷售「於未來期間所能行使」之權利,獲取之收入應屬權利金收入,為應稅所得並納入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並申報。(1088月編寫)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
4條之1
自中華民國791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24條第1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4條之2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不適用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但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861211日台財稅第861922464號函前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適用,與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