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靛、阿發、阿紫為抗議政府不公,乃分別駕車上國道停於車道上,企圖造成交通混亂,以引起社會矚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乃舉發阿靛、阿紫、阿發駕駛車輛,於國道上無故停於車道上或路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分別對阿靛、阿紫、阿發裁處罰鍰。阿靛、阿紫、阿發不服裁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併起訴,請問應繳納多少裁判費?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裁判費原則上應預納之,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再給原告一個期限,命其於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補繳者,該起訴即不合法,行政法院即會以裁定駁回其訴。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費,是「按件」徵收300元,所謂「按件」,依目前行政訴訟實務,是依訴訟件數計算,因此,阿靛、阿紫、阿發雖是合併起訴,仍以1件計算,僅應徵收裁判費300元,而非900元。
其他之起訴,如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4千元,上訴,徵收裁判費6千元;如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2千元,上訴,徵收裁判費3千元。如不服對於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1千元。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徵收裁判費4千元;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徵收裁判費6千元。若對於確定的裁定聲請再審,則徵收裁判費1千元。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
①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②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
③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項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指情況判決),由被告負擔。
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98條之5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