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裊裊公司於苗栗縣設廠並從事肥料製造,苗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依據民眾陳情,於106 年2 月1日派員至裊裊公司廠區進行稽查,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所定標準值,環保局就以該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教育法之規定,裁處該公司1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6 年5月3日前改善、且應參加環境講習2
小時。裊裊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還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呢?
答:
本件環保局裁處裊裊公司罰鍰10萬元、限期改善及環境講習2
小時,裊裊公司對於「罰鍰、限期改善及環境講習」都不服,雖然罰鍰僅10萬元,在40萬元以下,而且講習部分亦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因為處分書中包括「限期改善」部分,此並非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所以無法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非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因此,裊裊公司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6年5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第4款
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②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