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 星期五

【都市計畫影響到我家的權益,可以提起救濟嗎?】(169)


案例:

臺中市政府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案」(下稱變更計畫案),舉行公開展覽及公開說明會後,經內政部核定,由臺中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小明為鄰近變更計畫案範圍的住戶,認為該計畫案核定通過後,他的住宅將與醫療大樓僅相距1.5公尺,影響他的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權益,小明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卻認為他不是變更計畫案範圍內的人民,不可以主張變更計畫案影響他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然而,可以對變更計畫案提起訴訟的人如何界定?小明究竟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呢?

 

答:

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便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意旨,對於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而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時,應允許人民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而該號解釋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指的是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的人民,然而對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來說,如果同樣因都市計畫變更而有權利遭受侵害,也應給予提起訴訟救濟的機會,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規定。所以判斷某人可否對變更計畫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應該以具體事實辨明該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否因該計畫而有遭受侵害,本案小明如果因變更計畫案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法院就應准許小明提起行政訴訟救濟。(1087月編寫)

 

相關法規:


憲法第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都市計畫法
27條第1項第4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司法院釋字第148號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148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