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全民健保是社會福利還是義務?】(301)


 

案例:

葛雷欣收到健保局的繳費通知,通知她要繳健保費。但葛雷欣認為她身體健康,有的是錢,根本不需要加入全民健保。而且憲法明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三項義務,根本不包含繳納健保費,全民納保是增加憲法所無的義務,葛雷欣主張全民健保要求全民強制納保違憲,拒絕繳納健保費。請問葛雷欣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為何全民健保要求全民強制納保呢?首先我們先來講一個貨幣理論:在四百多年前的鑄幣時代,歐洲市場上的貨幣根據所含金屬的實際價值,分為「劣幣」和「良幣」。十元金幣雖然有十元的價值,但是十元金幣的含金量根本不到十元,人們就會選擇趕快消費把不好的給別人。然後也是十元價值但是含金量高於十元的金幣,人們就會選擇私藏起來甚至熔化後轉手。經過無數次的消費循環就構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經濟現象,這在保險業中類似的狀況就是所謂逆選擇現象。

 

逆選擇現象,就是風險及需求較高,負擔能力較弱的人,多想透過參加保險來得到幫助與保障,這樣的結果容易形成弱體保險,讓保險制度無法健全發展。但是社會保險制度重在社會互助、危險分擔,為了避免逆選擇現象發生,讓高所得的人能幫助低所得的人,年輕健康的人能幫助年老病弱的人,透過眾人的力量,來達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效果,全民健康保險才必須採行強制投保方式經營辦理。

 

當你拿著健保卡去領口罩的同時,有沒有想過不要被強制納保呢?大法官們在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就認為,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155條及第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所明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

 

所以葛雷欣的主張是沒有道理的。為避免劣幣驅逐良幣、逆選擇現象的發生,全民皆為強制納保的對象,葛雷欣還是要乖乖繳納健保費,這樣才能達到社會互助、危險分攤的效果喲!(1099月編寫)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55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157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86.07.21 非現行版本

10條第5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全民健康保險法(83.10.03 非現行版本

11-1

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文(88年1月29日公布):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