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偉是某大學的老師,某日在上課時,不慎有言語造成學生小華的不舒服,小華後來向民事法院控告阿偉侵害其名譽並請求回復其名譽,法院判決命阿偉公開道歉,將道歉聲明、判決刊登於T時報一天。阿偉認為這樣強迫他道歉,是侵害憲法上言論自由,是違憲的,請問阿偉的主張合理嗎?
答:
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果不涉及到加害人的自我羞辱或有其他侵害到人性尊嚴的情況,阿偉的主張應不合理;否則,則超過了回復名譽的必要程度,就有侵害阿偉的不表意自由。
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是包含讓我們可以暢所欲言的自由,也包含一個人享有不說話的自由,我們稱作「不表意自由」,是個人「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的體現,與人格發展可以說是密不可分。一個人既然享有不說話的自由,那麼強迫他人公開道歉,就等同於強迫他人公開說話,就會有侵害他人不表意自由的疑慮。所以說,強迫他人公開道歉,必須要有一個合理的目的及必要的程度,不能夠逾越必要的程度,否則就會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大法官是認為「刊登勝訴判決」這件事還可以,這樣如果還不能回復被害人的名譽,就可以要求加害人公開登報道歉,沒有過度限制人民的不表意自由。但如果像是古代傳統的「洗門風」手段(註1),就有可能造成加害人的自我羞辱或侵害到人性尊嚴,使加害人產生羞辱感,而超過回復名譽的必要程度,牴觸憲法對人民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本案中,小華請求阿偉回復名譽,法院判決要阿偉在T時報刊登勝訴判決外,還要求阿偉要在T時報上公開道歉,此行為還在回復名譽的必要程度內,並沒有限制人民不表意的自由,違反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109年9月編寫)。
註1:洗門風,中國南方的道德制裁手段,用作懲罰破壞婚姻或名譽的人。隨著閩南人移民台灣後,亦帶入該習俗。經過一番理論,一方自認理屈後,公開到對方家裡清洗門楣(門風),稱為洗門風,象徵還給對方一家清白。爾後則改成各種公開賠罪的儀式,如當眾致贈黃金、辦流水席、請全村的人飲茶、飲酒、抽菸、喫檳榔,以當事人的名義到廟中辦法會作醮、打齋、作功德、演戲酬神,甚至在公共場合下跪等,來取得對方的原諒。(內容擷取自維基百科,最後瀏覽日:109年9月15日)
相關法規: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民法第 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98年4月3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