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5日 星期五

【子女滿20歲在大陸地區未經認可的學校就學,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合法嗎?】(161)


案例:

老陳的小孩阿寶去年滿20歲,重考大學,分別考上臺灣的某國立大學,以及大陸的北京大學,在考量應留在臺灣讀還是去大陸讀,隔壁鄰居老簡跟他講,如果去大陸讀書,依財政部的規定,不可以列報小孩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喔!老陳覺得很不公平,明明有扶養小孩的事實,而且小孩雖然滿20歲,但是仍然還在學,怎麼可以因為去大陸讀書,就不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呢?這樣合法嗎?

 

答: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所以國家課人民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予人民減稅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訂定,這就是租稅法律主義。

老陳的質疑有道理!因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滿20歲以上,而在校就學者,納稅義務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惟並未限制該子女以在臺灣地區就學者為限。財政部原本在84年度時,以841115日台財稅字第841657896號函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是這個規定,經過司法院釋字第692號解釋認為,對前往大陸地區求學,是否符合上開所得稅法在校就學之要件,應以確實有就學的事實,且該子女所就讀者為當地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之正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如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即堪認為在校就學,而符合上開所得稅法的要件。而財政部上述函釋的規定限縮了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的適用,限制人民依法享有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解釋公布之日(100114)起不再援用。所以阿寶不管選擇在臺灣或是去大陸就讀大學,都不影響老陳在綜合所得稅列報小孩的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

17條第1項第1款第2

按第14條至第14條之2及前2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中華民國9013日及92625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8411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