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須依該部核定的標準,違憲!】(159)


案例:

老吳9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土地捐贈扣除額1,300萬元,國稅局查得這筆土地是老吳受贈取得,而且老吳列報這筆土地捐贈扣除額1,300萬元高於這筆土地的公告現值,顯然老吳報得太高了。國稅局就依財政部926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及942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意旨,依這筆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土地捐贈扣除額計208萬元,並要老吳補稅。老吳很不服氣,認為國稅局所依據的令釋頒定的16%不知從何而來,且只用函釋就輕易決定人民要繳多少稅,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請問老吳說得有理嗎?

 

答: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所以國家課人民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予人民減稅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訂定,這就是租稅法律主義。

所得稅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對捐贈土地應該要用什麼標準計算扣除額度,財政部為了使各區國稅局稽徵便利及有標準可循,先後作成926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第3點:「……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下稱92年令釋第3點)及942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下稱94年令釋)就個人捐贈土地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以上面2個屬於行政規則性質的令釋來闡釋依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但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只是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所以只能用在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項,可是財政部92年令釋第3點及94年令釋都已經涉及稅基的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的金額,屬於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訂定,財政部只用行政規則來規範,已經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並且經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宣告違憲,所以老吳說得有理!(1071月編寫)

 

相關法規:


憲法

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行政程序法

159

①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②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

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

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財政部中華民國9263……94218……發布之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09404500070……令,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16計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