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大明因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漏報租賃所得,被國稅局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經提起復查及訴願,均經駁回。王大明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通知開庭的日期,他剛好要參加公司一場重要會議而無法到庭,就寫一份委任狀請其父親代為開庭,可是他父親到法院開庭時,法官卻說他不是律師,也不是會計師,不能當訴訟代理人,怎麼會這樣呢?
答: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因行政訴訟之範圍廣泛,行政法規繁多,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在稅務、專利行政事件則有特別規定,會計師、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有足夠專業素養為訴訟代理人,法律則規定就稅務、專利事件,在得到審判長許可後,得以會計師、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以因應實際的需求。
另外交通裁決事件相較於通常訴訟程序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言,較為簡單輕微,裁罰金額亦較低,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均應以律師充之,增加人民訴訟成本,為免造成訴訟救濟之過度負擔,所以行政訴訟法在103年6月18日修法適度放寬訴訟代理人資格條件限制,原告如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得為訴訟代理人;原告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人,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不是交通裁決事件,而是一般稅務案件,所以王大明如果無法到庭,應該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處理,不能委任其父親為訴訟代理人。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項
②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③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