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 星期五

【訴願前置主義】(051)


案例:

小剛於10532日向監理所申請將其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由引擎排氣量249c.c.變更登記為264.9c.c.(大型重型機車),然因涉及引擎之型式變更,不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監理所乃以函文(下稱原處分)回覆不同意小剛之申請,並教示如不服可於收到文書後30日提起訴願。小剛不服,認為行政機關都官官相護,所以不想提起訴願,就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命監理所對於其申請准予變更排氣量為264.9c.c.之行政處分。請問這樣合法嗎?

 

答:

訴願前置主義,是指提出訴訟之前,須先經訴願程序而言;亦即人民不服行政處分,須先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不服中央各院之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之救濟制度。訴願制度重在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自我反省。我們可以將訴願制度視為行政救濟的一環,但並不能將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視為一般民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第二審之審級關係,因為訴願與行政訴訟所適用的法規範、程序、法律效果均不同,訴願本質上仍然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行政訴訟類型中,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至於「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提起訴願,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

本案例,因小剛提起之訴訟為課予義務訴訟,依上開所述,須先提起訴願,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故小剛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即屬不合法。

 

相關規定:

訴願法第1條第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訴願法第2   

①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②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