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傑人有一筆A土地,甲縣政府未經他同意,即在A土地上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影響他對A土地的所有權行使。周傑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保護之規定,請求甲縣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甲縣政府主張A土地已符合公用地役權關係,而拒絕其請求。周傑人氣得決定要告甲縣政府,請問他該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還是向行政法院起訴呢?
答: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例如民法所定私人權益之糾紛),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指國家、機關與人民間因權力服從關係所生之糾紛),由行政法院審判。這個見解可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及第695號等解釋。關鍵就在於主張權利的人所依據的法律關係究竟是私法或是公法的規定。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是有關所有物被無權占有,得請求返還或除去侵害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該規定請求刨除柏油路面返還土地,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就算當事人雙方的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這個見解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8號解釋。
周傑人是本於A土地所有權人的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行使請求除去妨害其所有權及請求返還所有權的權利,也就是說周傑人要請求甲縣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A土地。因為周傑人主張的權利依據是民法的規定,其性質屬於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因此周傑人提起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即地方法院民事庭審判,所以周傑人應該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至於甲縣政府主張A地已有公用地役權存在的說法,只是對周傑人行使請求權的抗辯,不會影響周傑人提起訴訟時應向何法院起訴的判斷。(106年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民法第767條第1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