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官司打到一半不想打了】(109)

案例:
郝野郎依規定申報105年綜合所得稅後,經國稅局核定其應繳納稅額為100萬元。郝野郎認為國稅局的核定有誤,其應該繳納所得稅應為80萬元,於是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訴訟。於高等行政法院訴訟進行中,郝野郎身心俱疲,很想撤回其訴訟後,他應該注意什麼?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條第2項規定,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同條第3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原告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法律上效果會認定未曾起訴,可以就同一事件再提起訴訟;如果原告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後案子尚未確定前撤回起訴的話,不但第一審的判決會因此失效,而且以後也不能再就同一事件起訴了。
因此本件稅務案件郝野郎可以在判決確定前隨時撤回訴訟,如果被告有開庭應訴的話,則需要被告同意,才能撤回訴訟。郝野郎可以用書狀方式向法院表達欲撤回起訴的意思,也可以在開庭時以口頭向法官表達撤回起訴。
善意的叮嚀:提起撤銷行政處分的行政訴訟,應於收受訴願書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郝野郎撤回其起訴後,如果後悔想要再行起訴者,應該注意是否已經逾期。(106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第2項、第3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③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訴願法第90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