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日 星期五

【打贏官司了,那我支出的律師費誰來負擔?】(056)


案例:

小華因不服被課所得稅100萬元,經復查、訴願後仍未獲救濟,爰聘請知名稅務律師萬稅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撤銷100萬元課稅處分,並判命訴訟費用由被告(稅捐稽徵機關)負擔。小華可否於該案件確定後,向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支付萬稅律師於本案之律師費?

 

答:

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1項所定之費用,即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證人、通譯之日旅費、鑑定人之日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及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因我國行政訴訟第一審並未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故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律師費用並非訴訟費用,敗訴之當事人對必負擔對造的律師費用。所以一審之律師費應由當事人各自負擔。因此,小華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支付本案之律師費用。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