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7日 星期五

【信託後死亡,遺留的財產是土地,還是權利?】(371)

 

案例:

被繼承人阿基生前擁有一塊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辦理了信託登記給受託人阿嬌,約定阿基本人為該信託契約全部利益的受益人。阿基死亡後,他兒子聽說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是免徵遺產稅,請問阿基兒子申報遺產稅時,究竟應不應該將這筆土地申報計入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呢?

 

答:

根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委託人將他的財產所有權登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契約內容管理、處分、運用上開財產,再將管理、處分得到的孳息、收益交給契約指定的受益人,這就是信託。當受益人是委託人本人的情形,叫自益信託,本案例信託約定阿基本人為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就是一種自益信託,阿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阿嬌則取得該土地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阿基生前把「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辦理信託登記,自己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不再擁有該土地的財產權。當阿基死亡時,信託關係並不會消滅,此時遺產標的是信託利益權利,而不是該筆土地本身,所以沒有遺贈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適用。在這種情形下,計算該項遺產的權利價值時,是要看信託利益,如果是金錢時,就以信託金額計算;不是金錢時,應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為準。只是信託財產既然是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是不是還有市場價值存在?就要由稽徵機關確實調查認定了。

 

所以,本案遺產是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不是該筆土地本身,阿基兒子是要申報此信託利益的權利為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110年3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3年1月20日 星期五

【就算有正當理由也要自己申請才可以?】(370)

 

案例:

阿偉公司領有水晶礦業權,但主管機關發現該公司最近1年申報的礦物生產量都是零。認為阿偉公司沒有正當理由中途停工1年以上,於是發函請其於期限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不開工」或「中途停工具備正當理由」的核准,阿偉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其申請租用其他礦區土地的文件,但是沒有提出中途停工的申請。主管機關認為阿偉公司既未申請核准,沒有正當理由就中途停工,因此廢止阿偉公司礦業權的核准。請問,主管機關這樣做,是對的嗎?

 

答:

就上面的疑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表示,礦業權者是否具有中途停工之正當理由,應由礦業權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沒有主動發現的義務。

 

在本案的情形中,阿偉公司已經1年沒有礦物生產,雖然礦業權者申請新的礦業用地、或變更原核定的礦業用地,確實屬於中途停工的正當理由,但依照礦業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及主管機關制定之認定原則第3點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檢具最近1年內辦理相關事項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行。

 

因此,如果業者自己沒有提出申請,主管機關自然也無從受理並作成准駁的決定。就像本案中的阿偉公司,在主管機關以函文通知其應於期限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不開工或中途停工正當理由之核准,以免遭廢止礦業權後,阿偉公司只是陳報申請租用礦區土地的文件,但仍然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其停工具有正當理由的申請,主管機關自然也無從調查核准阿偉公司是否有停工的正當理由(110年3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