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

【明明我也是釋憲聲請人,為什麼只有釋字第725號解釋的聲請人能就自己的確定裁判請求救濟?】(188)



案例:

阿彭是釋字第709號解釋的聲請人,因為該號解釋是定期失效,所以阿彭以釋字第725號解釋為依據,認為他可以在被宣告違憲的條文失效前就先提起再審救濟,但是卻被行政法院以阿彭不是釋字第725號解釋的聲請人為理由駁回,請問:阿彭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法院應依據合憲之法律進行裁判,乃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之前提。釋字第725號解釋,是針對司法院為法令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應是制度性之通案規範,其適用範圍自然應該包括凡司法院曾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含司法院釋字第725號前之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各該解釋的聲請人都可以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而非僅限於釋字第725號解釋之聲請人才能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俾使釋字第725號解釋以外其他聲請司法院解釋的聲請人,於司法院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並定期失效後,皆能獲得應有之救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肯定其維護憲法之貢獻。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應予補充。所以,阿彭的主張是有道理的。(108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0年4月17日 星期五

【送給小珊的財產要不要課贈與稅?】(202)


案例:

  小毛前些日子將他名下持有的大利廣公司股票移轉給同居人小珊(兩人互稱老公、老婆)小珊沒有付任何一毛錢就欣然地接受。後來國稅局查獲這件事,認為這股票的移轉是贈與,就補徵小毛贈與稅並處罰鍰。小毛不否認是要送給老婆小珊,就是堅持他們倆雖沒登記結婚,但已經是一起生活的實質夫妻了,稅法不是規定配偶相互贈送財產免徵贈與稅嗎?送給老婆小珊的股票怎要課稅,這公平嗎?

 

答: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這個稅捐優惠規定是以有沒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為分類標準,給予他們相互間贈與財產,是應該課徵或免徵贈與稅的差別待遇。

司法院釋字第647號解釋,就配偶間財產的移轉免徵贈與稅,是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度的保護所訂定,目的實屬正當。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外和第3人就算有如婚姻關係一樣共同生活的意思和事實,但是已經違背婚姻制度,甚至影響配偶的經濟利益,對這種情形作課贈與稅的差別待遇,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有合理關聯,沒有違反平等權保障。至於無配偶的人與有如婚姻關係般共同生活伴侶間贈與的問題,立法機關就婚姻關係有效成立訂定登記要件,就是在強化婚姻關係公諸於世的效果,維持社會秩序、倫理關係及增進公共利益,在此目的正當上僅就具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相互間贈與免徵贈與稅,有助於婚姻制度的維護,與這個目的也有合理關聯,沒有違背平等原則。

所以依目前稅法規定,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才有免徵贈與稅的優惠,小毛贈送給小珊股票的行為,是要依法課徵贈與稅的。(10811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