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交通裁決行政訴訟要繳納多少裁判費?】(057)


案例:

阿靛、阿發、阿紫為抗議政府不公,乃分別駕車上國道停於車道上,企圖造成交通混亂,以引起社會矚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乃舉發阿靛、阿紫、阿發駕駛車輛,於國道上無故停於車道上或路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分別對阿靛、阿紫、阿發裁處罰鍰。阿靛、阿紫、阿發不服裁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併起訴,請問應繳納多少裁判費?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裁判費原則上應預納之,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再給原告一個期限,命其於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補繳者,該起訴即不合法,行政法院即會以裁定駁回其訴。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費,是「按件」徵收300元,所謂「按件」,依目前行政訴訟實務,是依訴訟件數計算,因此,阿靛、阿紫、阿發雖是合併起訴,仍以1件計算,僅應徵收裁判費300元,而非900元。

其他之起訴,如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4千元,上訴,徵收裁判費6千元;如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2千元,上訴,徵收裁判費3千元。如不服對於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1千元。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徵收裁判費4千元;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徵收裁判費6千元。若對於確定的裁定聲請再審,則徵收裁判費1千元。

 

相關法規:

2019年1月18日 星期五

贈與稅篇-【捐贈大陸地區公立小學財產免徵贈與稅嗎?】(030)


案例:

台商張董100年間贈與500萬元給大陸地區的公立小學,已超過我國規定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但是張董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核定必須繳納贈與稅,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1倍的罰鍰。張董不服,主張他贈與500萬元給大陸地區的公立小學,符合我國遺贈稅法第 20 條第1項第1款捐贈「公立教育機關」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範圍,依此主張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答:

租稅是國家為了支應其功能運作所需支出,而對人民強制取得其金錢財產。國家為達成特定的施政目的,也會以提供租稅優惠的方式引導民間從事特定的經濟活動行為,以期能藉由民間自主性之調整機制完成特定施政目的,遺贈稅法第20條就是一種租稅優惠的規定。該條第1項第1款所以對捐贈公立教育機關的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是基於政府稅收本來就須挹注公立教育機關經費,另透過民間捐贈公立學校的行為,同樣可以達到相同教育政策目的。所以本條款稱「公立教育機關」,自然係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注經費,而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實際所及地區的公立教育機關,而不及於大陸地區的公立教育機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569號判例)。

本例張董贈與的對象是大陸地區的公立小學,因該小學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實際所及地區需依法挹注經費的公立教育機關,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1款文義及規範目的解釋,即非該條款租稅優惠所稱捐贈財產得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公立教育機關捐贈對象。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