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訴訟救助之暫行免付裁判費】(118)


案例:

清貧的阿香姨住在臺中市北區,因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案件,遞經申復以及訴願程序均遭到駁回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阿香姨提起訴訟時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在鄰居善意告知下得知可以聲請訴訟救助,阿香姨提出聲請,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久後,阿香姨申請低收入戶案件遭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並收到來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主文載有「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的裁定一紙。以為不用繳裁判費的阿香姨深感疑惑,為什麼還要補繳訴訟費用呢?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在訴訟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時,當事人得以書狀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當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此可知,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於起訴時暫行免付訴訟費用,此係暫時性之免付,不代表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可以永久地免繳納訴訟費用。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本案中阿香姨雖經裁定准予暫時免付裁判費,但在判決結果敗訴確定後,自應負擔起繳納訴訟裁判費之責任。

 

相關法規:

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個資?】(111)



案例:

大強近來因負債數百萬元而數次搬家,國稅局為徵起他積欠的103年度及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款,就向戶政事務所調查大強戶籍資料,也順利將這兩年度綜合得所稅核定通知書及稅單送達到大強手上。大強收受稅單後得知國稅局調閱他的個人戶籍資料,請問:稅捐稽徵機關為核課及徵起稅捐,所為與納稅義務人有關的課稅資料調查,依法是否有據?

 

答: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情形。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和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如果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作特定目的外的利用。稅捐稽徵機關為了調查課稅資料,可以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被調查的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拒絕,但是調查資料不可以超越課稅目的的必要範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的規定。

本案例國稅局為辦理大強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課徵業務,基於財稅行政的特定目的蒐集大強個人戶籍資料,符合前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但是仍應注意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至於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的要求提供課稅有關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及徵起,就是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可以作為特定目的外屬稅捐課徵的利用。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