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 星期五

【課我奢侈稅合理嗎?】(314)

 

案例:

老張在10771日把30年前繼承的風水寶地賣給了老王,但後來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於10812日解除契約,老張並在131日重新取回風水寶地。一段時間後小陳表示願意購買,於是老張和小陳在108121日完成買賣。此時國稅局跳出來表示,因為老張持有風水寶地未滿1年(108/1/31~108/12/1)就出售,所以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老張滿頭問號,因為解除契約後又再出售,都沒有賺錢了還要課奢侈稅,合理嗎?

 

答:

這並不合理!首先,過去因為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至沒有稅負,所以房地的短期交易盛行,造成有心人加以利用炒作房、地價,並影響物價上漲,立法者為了遏止這種情形,訂定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其中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和基地以及依法可以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都要課稅。而持有期間2年的認定,依據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是完成移轉登記的當天開始,到後來訂定買賣契約那天為止。

 

然而買賣不可能每件都很順利,如果有解除契約後又再出售的情形時,持有期間要怎麼認定呢?最高行政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規定的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參酌財政部100101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0990號函釋認為,如果出賣人取回原有不動產是透過法院的調解,而取回移轉登記時是以「調解移轉」的原因登記,那麼持有期間的認定,就要將原先持有不動產的期間與完成移轉登記後再次出售前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以本件的案例來說,持有期間就要從老張最早取得風水寶地的那天開始算,也就是10771日的30年前即7771日,再加上移轉登記後與小陳訂約以前的期間,很明顯老張持有風水寶地長達30年以上,當然就不符合特銷稅條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規定了。

 

附帶一提,因為案例中老張還要額外賠償老王,並沒有故意用解除契約的方式規避奢侈稅獲得利益,所以也不算短期炒作房地產的情形,因此國稅局對老張課徵奢侈稅是不合理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9號判決參照,109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2年8月5日 星期五

【氣氛正熱烈超時一下,錯了嗎?】(307)


 

案例:

N黨替所屬候選人舉辦封路造勢活動,當天人潮洶湧活動滿滿且氣氛熱烈。晚上940分的時候,選舉委員會的監察小組到現場告知N黨,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40條、第56條規定造勢活動只能到10點,然而10點時活動並沒有結束,監察小組立刻以口頭勸止;1020分時活動仍在進行,於是監察小組即開立書面制止,最後活動在10點半時結束。後來選舉委員會認定N黨共有2次違規行為,分別處罰50萬元,合計100萬元的罰鍰。N黨認為連續處罰的間隔太密集而且侵害了集會遊行權,這合理嗎?

 

答:

N黨的主張是無理由的!憲法第14條、第17條固然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和參政權,但憲法第22條、第23條也說權利的行使並不是毫無限制,所以選罷法第40條、第56條規定一天之中選舉活動的時間為上午7點到下午10點,就是為了調和參政權、集會遊行權行使的自由,以及人民居住安寧的社會秩序。選舉造勢常常以集會遊行的方式進行,但集會遊行並不僅限於選舉相關活動,所以兩者的目的並不相同,既然N黨今天活動的目的是在選舉造勢,那當然要受到選罷法關於活動時間的限制。

 

另外依照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的規定,對於違反活動時間的情形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制止不聽的話可以連續處罰。案例中N黨被監察小組以書面制止了2次,所以選舉委員會認定N黨有2次的違規行為,分別裁罰50萬元,合計100萬元的罰鍰並沒有違反選罷法的規定。

 

至於監察小組在20分鐘內連續認定的部分,有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如果違規事實一直存在而且對於公益或公共秩序有影響,主管機關可以藉由舉發違規事實的次數,作為認定違規的次數,而對此種行為的重複處罰,並不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所以在這個基礎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是以「經制止不聽」作為區別違規次數的標準,而且基於公平競選、維持競選秩序的目的,考量在法定競選活動日數內每日不可以從事競選活動時間有限等特性,在短時間內連續認定自然有必要性以及實效性,所以沒有間隔過密導致處罰過當或重複處罰的問題,因此N黨的主張是沒有理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48號判決參照,1099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