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 星期五

【公告現值?市價?究竟選哪個】(239)

案例:
大傑的配偶娜娜,於生前將她擁有的A地賣給謝老闆,但還沒有履行契約移轉A地的所有權。國稅局核課遺產稅的時候,與大傑之間的爭議在於「移轉A地給謝老闆的債務」,究竟要如何計算價值?國稅局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核定;大傑則認為,應該要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的規定,按市場價值來估算,如此一來遺產稅的扣除額比較高,要繳的遺產稅會比較少,對納稅義務人也比較有利不是嗎?

答: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案例中「移轉A地給謝老闆的債務」價值的計算,應該要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

案例中娜娜(即被繼承人)所擁有的A地,在生前已經出售給謝老闆,但尚未履行契約並移轉所有權,此種情形在經濟實質面上,只有1筆財富,也就是出售A地所得的價金債權;但是在法律概念上,會被認為有3筆遺產:已經出售但還沒移轉所有權的A地本身可從謝老闆那裡收取A地價金的債權以及移轉A地給謝老闆的債務。而在遺產稅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出售A地可收取的價金,是娜娜生前所實際留下的唯一財富,至於尚未移轉所有權的A地本身,實質上已經不是娜娜所遺留下來的財富,因此應該要與移轉A地給謝老闆的債務相抵銷(即上述的①③要相抵銷),如此才能精準呈現娜娜死亡時遺留遺產的實際價值,然後再依照這個價值去核課遺產稅,才能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註)的精神。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遺產是以被繼承人娜娜死亡時A地的公告現值作為核課遺產稅的基準,再從立法資料來看,立法者是認為在人亡的時候,對不動產進行估價有困難,而如此規定。當被繼承人娜娜生前已經將A地出售時,雖無估價困難的情形,但是履行移轉A地所有權這個債務,對於繼承人大傑所構成的負擔,也不應該高於A地本身的價值。因此「移轉A地所有權債務」在轉換成可供課稅計算的價值時,當然也要依照A地的公告現值決定,這才是在不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下,對繼承人大傑較有利的法律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參照,1093月編寫)。

:量能課稅原則,是指個人的稅、捐負擔,應該要按照稅捐義務人可以給付稅捐的能力,加以衡量,這個原則是基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要求而來,量能的指標則包括了所得、財產及消費。量能課稅原則,除了是稅法上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外,也可以作為解釋稅法的參考原則,藉以實現稅法上徵納雙方的均衡,如果稽徵機關為了稽徵便利而以過度犧牲量能課稅原則為代價,就可能有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的疑慮。

相關法規:

2021年1月15日 星期五

【勞資會議凌駕於工會之上?】(230)


案例:

小惠是連鎖量販店台中分公司的員工,總公司為了在台中推廣24小時購物服務,只在台中分公司的勞資會議通過後而未經總公司企業工會的同意下,就開始在台中分公司施行變形工時制度以方便人力調度,並要求小惠等女性員工開始在晚上10點後工作。小惠不禁想問,如果分公司只要勞資會議通過即可,那不就可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的監督了,這合理嗎?

答: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及促進職場性別工作平等,勞基法就工作時間、女工深夜工作等特定事項,以公權力介入私法自治,不容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勞動條件,旨在避免經濟弱勢之個別勞工屈從於資方,而議定不利於己的勞動條件,以致危害勞工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但考量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僵化的勞動條件可能過度限定勞資關係模式,並有妨礙經濟發展的可能,因此勞基法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例如案例中的「變形工時(註)」、「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以為不同之約定,而且明文以工會同意為優先,沒有工會時,才例外委由勞資會議決議。

立法者之所以採取工會同意優先之規制,除了工會受工會法所保障,相較於以多數決決議的勞資會議,更有與公司談判之實力外,也在於避免公司利用經濟優勢,藉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名,影響個別勞工,降低勞工的自主性後各個擊破,達到不利勞工的勞動條件,甚至弱化工會的功能。因此,案例中的總公司既然有成立企業工會,台中分公司關於「變形工時」、「女工深夜工作」等勞動條件的變更,當然更要經過企業工會之同意,不能以台中分公司沒有成立工會為理由,就認為只需要經由台中分公司的勞資會議同意即可,藉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的監督。(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2號判決參照,1092月編寫)

:因為許多產業的工作型態無法規劃成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固定上班5天的工時型態,因此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設計了一套制度,允許雇主可以將2週、8週及4週內的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以便安排出符合產業營運需求型態的班表,由於調整後之工時有別於一般勞工,因此被稱為變形工時,但也因為較有彈性,所以也有稱為彈性工時。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