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我該向那個法院請求啊?】(223)

案例:
李大軍在臺灣銀行開立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戶,因為優惠存款契約到期後,他沒有收到臺灣銀行通知簽訂「續存同意書」,導致他有2年期間沒有收到以18%計算的優惠存款利息,但臺灣銀行說規定是:「逾期滿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所以拒絕給付李大軍要求的2年優惠存款利息。李大軍不服,便決定要告臺灣銀行,請問李大軍應該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打民事訴訟,還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答: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等眾多解釋,我國目前是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的劃分,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的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的功能決定。若法律沒有規定,原則上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為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並不是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定義的行政機關,除非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不可能有擬制行政機關的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雖然基於與國防部的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惠存款事務以及利息的給付事宜,但是内容跟公權力的行使沒有關係。所以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的優惠存款契約,性質上應該屬於私法契約。本件因為優惠存款契約而產生的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的爭議,屬於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所以李大軍應該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打民事訴訟。(109年1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合憲?】(193)


案例:
祭祀公業王有財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他的管理章程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他的派下員王阿發死亡後,繼承人王小娟因此不能繼承派下權,享有領取該祭祀公業權益分配金的權利。王小娟覺得遭受歧視,主張「女子無宗祠繼承權」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侵害女子的財產權。王小娟說的有沒有道理呢?

答:
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雖因祭祀公業王有財管理章程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實質上形成差別待遇。但是此規定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目的在於維護法秩序的安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加上祭祀公業王有財管理章程是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的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所以實質上雖然形成差別待遇,但是並非恣意,不能認為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的財產權。另外,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女子是可以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的。 (108年10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