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 星期五

【授課鐘點費可不可以減除必要費用?】(123)






案例:

阿秀是一位作家,也成立自己的工作室,平常除了寫作、出書外,另擔任某大學兼任的助理教授。在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她認為自己屬於自由業,所以將她在大學兼課的授課鐘點費20萬元,扣除免稅額18萬元後再減除必要的成本費用30%後,以淨額1.4萬元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她的會計師朋友告訴她,依財政部744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規定,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所支領的鐘點費屬於薪資所得,所以阿秀的授課鐘點費20萬元應該全數改列為薪資所得,據以計算綜合所得稅。阿秀心裡還是不服氣,她認為授課鐘點費不可以減除相對應的實額必要費用,違反稅法的規定,且很不公平。阿秀的主張有無道理?
 
答:


關於阿秀的授課鐘點費20萬元,為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其性質屬於薪資所得,經財政部744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在案,且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也認定該函釋並不違憲。另對於薪資所得未能減除相對應的實額必要費用乙節,依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現行所得稅法所採用的「固定數額」(128,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規定,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間之必要費用差異,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的必要費用者,確實會產生適用上的不利待遇結果,致有違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其差別待遇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而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所以責令相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628日)起2年內,依該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將來所得稅法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後,阿秀應該就可以依法定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了。

相關法規: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阿強小心,清算人要懂稅法!】(115)


 


案例:

阿強是「一定強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在1052月辦理歇業及解散清算程序。「一定強公司」清算債權分配表中可供分配財產130萬元,而優先債權包括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但漏列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30萬元),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另廠商好佳在公司申報普通債權50萬元。阿強優先償還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剩下50萬元全數清償給好佳在公司後,已無剩餘財產,遂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登記,辦理解散。嗣後,A國稅局以阿強的清算分配不合法,向阿強發函通知繳納30萬元的營業稅債權,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阿強很不服氣,主張「一定強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而且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阿強的訴求,有無理由?
 
答:
阿強的訴求無理由。按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罰鍰不準用同法第6條第1項稅捐優先的規定,也就是罰鍰的債權不是優先債權,僅為普通債權的性質。在阿強的清算債權分配表中,正確的分配方式為,可分配財產130萬元優先減除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營業稅債權30萬元後,剩餘財產50萬元,因不足以清償所有的普通債權80萬元(即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及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所以將剩餘財產50萬元,依B稅捐處及好佳在公司之普通債權比例,分別清償B稅捐處18.75萬元(50×3/818.75)、好佳在公司31.25萬元(50×5/831.25),列示如下:

項目
分配比例
分配金額
可分配財產
 
130萬元
減:優先債權
 
 
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
1/1
-50萬元
A國稅局營業稅債權30萬元
1/1
-30萬元
剩餘財產
 
50萬元
減:普通債權
 
 
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
30/(30+50)3/8
-18.75萬元
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
50/(30+50)5/8
-31.25萬元
剩餘財產
 
0
然阿強誤將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同列為優先債權予以分配,並漏未優先分配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以致此部分全未受分配,又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錯誤優先分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及第49條的規定,清算分配不合法,清算未實質完結,阿強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應負繳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