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多階段行政處分】(106)

 


 
案例:
A公司欠稅,其負責人勇壯接獲財政部通知限制出境,俟勇壯向移民署申請出境遭拒絕,請問:1、勇壯可否對該限制出境之通知提起行政訴訟?2、又該對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答:
1、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係由財政部決定,移民署無權審查財稅機關決定是否適當,因此,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A公司負責人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故勇壯可對該限制出境的通知提起行政訴訟。
2、本件涉及「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情形,是指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必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才能完成的情形。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雖有複數的行政行為存在,其中只有最後階段直接向人民作成的行政行為,才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至於其他階段行為純係行政內部行為,不構成行政處分。所以,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向最後階段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提起訴訟。因此,本件移民署既無從審查財政部的決定是否適當,即應以最後限制出境決定的機關(財政部)為被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83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1067月編寫)

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受續予收容處分人的親屬可否對續予收容裁定提起抗告】(094)


案例:

陸雲是大陸福建人,106年春節來台探視嫁來臺灣的姊姊陸華。不料,227日陸雲被查獲在南投縣草屯鎮一間美容養生館涉嫌非法從事性交易行為,被內政部移民署認定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定「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的事實,而作成強制陸雲出境及暫予收容的行政處分。其後,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1項規定,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陸雲,經南投地院裁定准許自106319日起續予收容。陸華對南投地院的裁定不服,主張陸雲當天去找同鄉聊天,竟被誤會從事性交易行為,非常冤枉;而且陸雲可以住在她家裡,並無收容的必要,所以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請求裁定停止收容。請問陸華的作法對嗎?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規定,只有收容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的裁定不服,才能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陸華是受收容人陸雲的姊姊,並非受收容人陸雲本人,也不是原裁定的聲請人,所以陸華不得對南投地院續予收容的裁定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陸華的抗告並不合法。

    又依陸華的抗告主張,應該是希望法院裁定停止收容陸雲,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13、兩岸條例第181條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條第1項規定,陸華是陸雲的姊姊,如果她對南投地院續予收容的裁定不服,認為有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自得向南投地院即原裁定續予收容的法院聲請停止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