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8日 星期五

【溢繳遺產稅可以申請退還嗎?】(050)


案例:

阿福的父親張三986月間死亡阿福在法定期限6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通知應納遺產稅額,阿福二話不說於同12月間全數繳清稅款,嗣後未再申請復查而告確定。1045月間發現父親遺產中有一筆土地,早於9710月間被徵收,且父親也領取補償費完竣,但因徵收登記程序遲延,致父親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他名下,阿福申報遺產稅時,將這筆土地申報列為父親的遺產,因而溢繳遺產稅。阿福可依據什麼法規,申請退還溢繳的遺產稅款

 

答:

6510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嗣於98121日修正為兩項:「(第1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已明確將因稽徵機關核課確定之事件,納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範。上開條文所稱「適用法令錯誤」,包括因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而稅捐債務確定的方式,因稅捐種類不同而有差異,現行遺產稅以發單課徵方式確定遺產稅債務內容,納稅義務人雖負有申報義務,但稅捐債務並非因一經申報就確定,必須等國稅局審查申報內容,依職權調查事實、適用法令作成核課處分才確認稅額。所以遺產稅即使因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課稅處分所確定的稅捐內容錯誤,納稅義務人因此溢繳的稅款而請求國家返還,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而非依同條第1項,二者在退稅請求權的時效有所不同,前者為5年,後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時效期間為10年。

本案例阿福1045月間發現原申報父親遺產中有一筆土地,早於父親死亡前已被徵收,且父親也領取補償費完竣,但因徵收登記程序遲延,導致父親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他名下。在這情況下,阿福申報遺產稅時,將這筆土地申報列為父親的遺產,難認是阿福的錯誤,依前段說明應認係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遺產稅款,阿福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退還溢繳遺產稅的申請,由稅捐稽徵機關查明退還。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綜合所得稅篇-【醫師老闆!你是「獨」資】(007)


綜合所得稅篇-【醫師老闆!你是「獨」資】(007)

案例:

錢多多女士提供資金由醫師老公阿亮為負責人,開設亮亮醫美診所,因擴大營業增加醫師陣容,特邀請幾個同窗好友醫師駐點門診,並簽訂診所「合夥契約書」,約定以門診勞務代為出資,且不支領薪資,每個月固定拿出健保申報總點值的20%作為分配金額,亦即以各該月醫師門診總時數的比例分配上開金額,稱為「分配盈餘」,嗣後不再行分配;且該診所亦未設帳簿,未紀錄收入、成本及費用,亦未辦理年度結算。隔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阿亮以診所係「合夥」組織,主張該診所已分配盈餘,故僅列報他分配取自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亮亮醫美診所是「獨資」型態,重新核算阿亮的執行業務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駁回,阿亮仍然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

 

答:

按所謂合夥,是指二個人以上互約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而分享營業所生利潤,並分擔所生損失的契約(民法第667條、第676條、第677條參照)。依民法的規定,合夥固然經當事人合意,契約即為成立,然於稅法上,如果實際上僅一人出資,其他合夥人未實際出資,盈餘亦全部歸該出資者一人取得,他人未受盈餘分配,即係藉合夥名義,分散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認係該實際出資人獨資,全部盈餘均屬其所得,依法核課綜合所得稅。人民若主張係依合夥關係計算其所得,自非僅提出「合夥契約」為已足,尚須證明該合夥已依合夥關係履行,且已依合夥方式計算、分配該年度之盈餘,始為相當(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

本例亮亮醫美診所雖以「合夥契約書」預先約定每個月以健保總點值20%金額,按醫師門診總時數比例分配支付「盈餘」,但是這種不論業務盈虧均必須支付的約定,明顯是沒有依合夥關係履行計算、分配該年度盈餘,阿亮同窗好友領到的所得性質實屬診所的薪資費用,診所的盈餘實際上是阿亮獨享了。最後經判決確定,亮亮醫美診所是「獨資」型態,阿亮只好帶錢多多老婆乖乖補繳所得稅款囉。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