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 星期五

【(前)省營事業機構人員撫卹金爭議審判權歸屬爭議】(153)


案例:

阿水伯民國90年底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791115日修正發布,10632日廢止),經遴用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主任,於105年間因過勞病逝於任內。阿水伯的長子打算請求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請問他該向普通法院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還是向行政法院起訴呢?

 

答: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這個見解可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及第695號等解釋。關鍵就在於主張權利的人所依據的法律關係究竟是私法或是公法的規定。

關於公營事業機構與所屬人員間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305號解釋曾釋示:「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既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公營事業,為私法人,阿水伯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之關係應為私法上契約關係,且「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亦為上開私法契約關係之一部,本件當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阿水伯的兒子應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為是。

 

相關法規:

2019年6月21日 星期五

【填具一份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37)


案例:

小朱經營一家商行,專門做進出口貿易的生意。在民國97年間報運進口一批貨物,被海關稽核發現貨物的實際交易價格與報單申報的不符,有逃漏稅情事,除被追繳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外,並分別就所漏的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漏稅額,各裁處不同倍數的罰鍰共3件處分。小朱覺得太不合理了,他認為只是一件進口貨物案,怎麼裁處3個漏稅罰,海關處罰太重了,並且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小朱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小朱的主張無理由。因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才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不是一個行為。如果未據實申報以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該併合處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參照)。所以小朱雖然僅填具一張申報單,但在不同欄位申報3種稅捐,符合3個申報行為之本質,所以海關就3個漏稅行為分別裁罰處分,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相關法規:10874日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判例、決議已不具通案拘束力。原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如有,其效力等同裁判。決議則等同曾表示之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