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 星期五

【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得否重複處罰?】(134)


案例:

小維喜愛吃雞腿,乃加盟市面連鎖之雞腿便當店,因該店雞腿肉質鮮嫩加上祖傳祕方之醬汁深受顧客喜愛,生意蒸蒸日上,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但小維賣便當並沒有開立統一發票,被國稅局查獲,認為他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他人憑證而未給」之行為罰,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51條第1項第3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之漏稅罰,小維主張國稅局對他未開立發票的一個行為,處罰兩次不合理,是否有其道理?

 

答:

業稅法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中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係依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認定,若符合要件之營業人,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再者,依財政部757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釋意旨,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本件小維加盟的便當店,符合上開作業要點,且店內平均銷售額已達到標準,屬於應開立發票的商店。小維未開立發票的行為,已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予憑證而未給」之作為義務,屬於行為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查明認定未開發票的總額,處百分之5罰鍰。而他未開立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若查獲時已逾當期營業稅的法定申報期限,則依照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漏稅行為,屬於漏稅罰,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小維未開立發票之行為,係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此須考量的是,縱然兩者的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並不相同,但二者的處罰性質與種類相同,不需採用不同的處罰方法或手段,即可達到行政目的所必要,就應依照「一事不二罰」原則,一個行為違反兩個處罰規定,應僅依其中較重的處罰罰一次,不可以罰兩次。國稅局若同時對小維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就是重複處罰,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顯然牴觸,並不合法。另外,若小維未開立發票之行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即被查獲,則適用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從一重處斷。

     

相關法規:

2019年6月7日 星期五

【申請訂立林地租地契約被否准,可以去行政法院打官司嗎?】(165)

案例:

林老伯伯主張自己的父親早在民國50年間就已經在A國有林地上蓋房屋居住,而其父在70年過世之後,房屋就由他繼承,所以他有權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訂定租約。但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欠缺足以證明林老伯伯在585 27日以前在A國有林地占用的客觀事實,林老伯伯的申請與規定不符,而否准他的申請。林老伯伯不服氣,是否可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呢?

 

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了清理尚未完成清理之舊有國有濫墾地,於97423日訂定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及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實施計畫,將違法墾植者導正納入管理,並進行復育造林,以符合森林法第5條之規定,亦即林業的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下稱林管處)辦理人民依據該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時,除了審查確認人民的申請合於該要點及相關規定外,如果因之與人民訂約,將違反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所以,各林管處在決定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所為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的行為,屬於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提起行政爭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本題中,主管機關否准林老伯伯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補辦清理訂定租約申請的原處分,具公法性質,林老伯伯不服,可以循序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喔!(1072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