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日 星期五

【我有河川浮覆地,可以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嗎?】(386)


案例:

小陳的阿祖說他們家原本有一塊土地在南投縣竹山鎮,日治時期因為成為河川地,被當時日本政府塗銷所有權登記,後來台灣光復後,該筆土地在921月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多年後因為地形變更,河川改道的緣故,該筆土地又浮現成為河川浮覆地。小陳想要回這塊土地,可以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嗎?

 

答:

要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是否同意小陳回復所有權而定。

 

對於因天然變遷成為河川而成為國有的原私有土地,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而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主張回復所有權時,原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的核准(自動回復說)?抑或僅取得回復所有權的請求權,於行使該請求權並獲准回復登記後,始得回復其所有權(核准回復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8號判決啟動大法庭機制統一見解,採取自動回復說,也就是土地所有權在土地登記簿上的記載,僅是公示的方法。

 

但是要注意的是,申請登記如果涉及所有權爭執時,此為私權糾紛,依土地法第37條第2項所授權訂定的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人民應該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民事法院確定,在未經民事法院確定所有權歸屬前,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不可以受理登記的申請。

 

本件地政事務所對於小陳回復所有權的申請案件,會先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詢問意見,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小陳申請回復所有權,地政事務所就會實質調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的各項要件,決定是否許可登記。

 

但是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同意小陳的申請,則小陳與國有財產署之間關於該筆土地的所有權,存有爭執,這個屬於私權爭議,小陳就應該要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由民事法院審認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或者私底下跟國有財產署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來處理。在民事法院未確定所有權歸屬前,地政機關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小陳的申請喔!(1105月編寫)

 

相關法規:

土地法

12

(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2)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土地登記規則

57條第1項第3款、第3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3)依第1項第3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字第688號判決(要旨)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後,嗣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固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之核准,則權利人自得按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0款之規定單獨申請上開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回復所有權登記以為公示,地政機關自應依「實質審查原則」,就申請案件是否該當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各要件,進行實體之調查以決定是否許可登記,如該土地尚未為第一次登記,地政機關自必須本於權限作成准駁之決定。然而,該土地如業經登記為他人所有或國有時,而該登記之權利人不同意塗銷依法所為之登記者,此際即屬有前揭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情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申請人則得訴請民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