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不服衛生福利部許可強制住院,應向那個法院提起救濟?】(367)

 

案例:

小李經甲醫院緊急安置及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為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甲醫院即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強制住院,經衛福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北部地區審查會(下稱審查會)決議,許可甲醫院申請小李強制住院。小李不服,經訴願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衛福部許可強制住院審查決定通知書違法,請求撤銷,小李是不是告錯法院了呢?

             

答:

小李應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救濟(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因為嚴重病人如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時,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規定得緊急安置(期間最長為5日),於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鑑定,並於緊急安置之5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於取得強制住院許可起,緊急安置即轉為強制住院,該嚴重病人復得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而此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規定,係屬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之審判權限。

 

再者,少家法院於審理停止強制住院聲請,除針對強制住院之執行措施為審查外,仍須就強制住院許可之必要性、合法性等實體事項進行審查。因此,嚴重病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時,基於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為求及時有效救濟,審理該聲請案之少家法院自應一併審查該決定之適法與否,方屬符合法規之意旨,此觀之精神衛生法第15條立法理由「審查會之審查結果,性質與行政處分相近,惟強制住院之目的與強制處分或保安處分相類似,且具有人身自由絕對拘束之效果。再者,此類審查案件如循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處理,不但性質不宜,在實務運作上亦緩不濟急,故對於審查會之強制住院審查決定乃不採行政救濟,另於第46條(行政院提案,現行法42條)規定特別之救濟方式,即嚴重病人或緊急聯絡人對於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得即向法院聲請停止之。」等語即明。精神衛生法既已特別規定救濟程序,嚴重病人未於強制住院期間聲請停止,而主張住院許可違法,為避免不當割裂審判權,並造成嚴重病人行使救濟權利之障礙,自應仍由少家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

 

因此,本件小李不服衛福部審查會決議許可甲醫院申請小李強制住院,雖涉及公法上之爭議,但參照上開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及說明,本件爭執應循家事事件程序,由少家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以為解決。附帶一提,依家事事件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此類家事事件的管轄法院專屬於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1103月編寫)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

1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

15條第1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41

(1)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2)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3)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4) 2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

(1)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5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2)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3)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4)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家事事件法

2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3條第4項第12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185條第1項第2

下列停止事件,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二、關於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字第730判決(要旨)

精神衛生法既已特別規定救濟程序,嚴重病人未於強制住院期間聲請停止,於出院後始單獨主張住院許可違法,為避免不當割裂審判權,並造成嚴重病人行使救濟權利之障礙,自應仍由少家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