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富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後,富成就向地方稅務局辦理退還他已繳納106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但他遲遲未收到應退的稅款,最終只等到一張抵繳證明書,通知他尚有積欠103年度綜合所得稅5萬元,地方稅務局就應退的使用牌照稅款,先行抵繳積欠的綜合所得稅款。富成心有不甘,向地方稅務局主張,他積欠的是綜合所得稅屬於國稅,不可以用屬於地方稅的使用牌照稅退稅款抵繳。請問:富成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的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該納稅義務人是否還有積欠各項稅目的稅款,如果還有積欠稅款沒有繳清,就應依規定順序先抵繳各該積欠的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果還有應退稅款,才可以退還給納稅義務人。
本案辦理退稅的稅捐稽徵機關為地方稅務局,而富成積欠的綜合所得稅雖然屬於國稅範圍,但仍為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抵繳順序中的其他各項稅目(包含國稅及地方稅)的欠稅項目。所以地方稅務局用使用牌照稅退稅款抵繳富成積欠的綜合所得稅,符合法令規定,富成的主張是沒有理由。(106年6月編寫)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29條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29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應依下列順序抵繳:
一、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
二、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三、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之欠稅。
四、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五、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之欠稅。
六、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七、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