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郝野郎依規定申報105年綜合所得稅後,經國稅局核定其應繳納稅額為1億元。郝野郎認為國稅局的核定有誤,他應該繳納所得稅1萬元,於是提起復查及訴願,但均遭駁回。現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郝野郎欲找尋專業的人士來幫他處理本次訴訟。請問他最多可以聘請幾位訴訟代理人呢?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1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3人。又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稅務行政事件,得以具有會計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因此本件稅務案件郝野郎最多可以委任3名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的資格僅限於律師或會計師。
應補充說明者,上開條文的規定是限制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至法院進行訴訟行為的人數限制,如果不開庭,而只是在法院外討論相關案情及提供法律意見等其他情況,人數則無限制。(106年6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①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3人。
②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